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制作及颁发暂行规定
学位管理 2005年10月09日
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制作及颁发暂行规定
同研(2001)164号
(2002年7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申报、审批及制作、颁发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毕业证书是毕业生取得学历资格的重要凭证,各单位对于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申报及颁发工作应予高度重视。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于每月底(寒、暑假除外),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以《同济大学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申报表》的形式,报研究生院管理处。研究生院管理处在下月底前,完成毕业证书的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及证书的制作工作。
第三条  毕业证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负责颁发。各学院(系、所)凭毕业生的《同济大学研究生离校循环表》,集中到研究生院管理处领取毕业证书。未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委培、定向毕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由研究生院管理处根据协议直接寄往委培、定向单位,但毕业生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管理处提交《同济大学研究生离校循环表》
第五条  每年11月上旬,各单位应将下一年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制作工本费集中交研究生院管理处。
第六条  毕业生应按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指定部门采集电子图象(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采集的,应及时补充采集)。未被采集电子图象的毕业生,将无法制作毕业证书。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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