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委培、定向研究生解除协议暂行规定
同研(2001)165号
(2002年7月修订)
一、签署协议的三方有维护协议严肃性、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协议。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委培、定向协议的,应严格控制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办理:
1. 出具委托培养或定向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已了结工资(包括福利待遇)及房产等有关问题的正式文件;
2. 出具已了结委托培养或定向协议中规定的与委托培养或定向单位有关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的正式文件;
3. 以上文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 在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受理。
三、解除委培、定向协议的研究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转为自筹经费研究生,其中原为定向培养研究生的,须补交自筹经费研究生应缴纳的全额学费。
2. 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国家公费医疗。
3. 学校不退还按委培或定向协议交纳的有关费用。
4. 以上两类转向的研究生在就业时,应遵守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