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关于超期硕士生的管理规定
培养方案 2005年10月09日
 
同济大学关于超期硕士生的管理规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经同济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攻读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规范过程管理,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及专业学位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同济大学超过学习年限MBA研究生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普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
 
(一)、硕士生学制25年〈医学类硕士生学制3年〉,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4年。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医学类和中德学院硕士生学习年限为3年),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因病、因事休学,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单考入学在职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为4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生需经导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所有硕士生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不再继续延长学习年限,视自动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三〉、超过学习年限的硕士生退学由学校发给相应证明。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但己修部分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由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发给肆业证书。
 
(四〉、超过学习年限的硕士生退学后,持有肆业证书者,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和同济大学有关文件办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规定如下:
工程硕士学制3年,其中课程学习1年半(集中学习1年〉,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对于个别优秀的研究生,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最多可提前1年毕业。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MBA学制3年,课程学习2年半,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对个别优秀研究生,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
MPA培养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方式,学习年限根据培养方式的不同为2至4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0]64号〉文件)。
中职教师学习年限为3年,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不得缩短学习年限提前答辩。[根据《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0]5号〉和《关于明确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年限的通知》)。
 
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不再继续延长学习年限,视为自动终止学籍,予以退学,由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
超过学习年限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若其在校学习期间,己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旦成绩合格,退学后可在原专业〈方向〉申请专业学位。
具体要求和办法如下:
1.经本人申请,原导师同意,学科专业委员会和相关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2.申请者必须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为外语和专业综合考试;
3.通过资格考试者,其退学前所修课程应由开课学院重新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
4.通过资格考试者,其完成论文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2年内(含2年)通过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后,可申请专业学位。符合条件者,发给专业学位证书;
5.通过资格考试者,若2年内(含2年)仍未完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取消其按本规定申请专业学位的资格;
6.通过资格考试者,每学期须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培养费按当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费的统一
标准执行。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的公费医疗、助学贷款、校内食宿,奖学金等各项待遇。
 
三、超过学习年限的普通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并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生返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本规定自二0 0四年四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Copyright © 2009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MPA教学管理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