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培养方案 2005年10月09日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996年4月3日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3年9月重新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但经校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欲提出入学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
3.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第七条  在学研究生,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八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前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处理。
三、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学院(系、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除批评教育外,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出国(境)进修、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按《同济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所)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须经学院(系、所)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查。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外出实习、调查研究、参加学术活动、收集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按时返校,有事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续假而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休学分为因病休学和因事休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就诊,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系、所)审核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同济大学硕士、博士生就诊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系、所)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因事休学的研究生,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向学校申请退学。退学后一年内因故不能出国(境)的,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不得办理因事休学手续。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退学
    第二十五条  经研究生院认定,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或因病休学累计一学年、因事休学累计二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4.无故逾期一个月不注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或论文工作期间擅自离校超过四周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要求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若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者,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发任何学习、学历证明:
1.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2.假期出国(境)探亲、旅游逾期不归者;
3.休学期满无故逾期未复学者;
4.未经学院(系、所)批准擅自离校超过四周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超过学习年限者、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或病故者,均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所)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报研究生院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的处分,按有关程序,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研究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违犯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经查属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考取研究生者;
4.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研究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在两周内提出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不包含自费出国(境)申请未成行者)、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分为2.5年和3年两类,培养年限2-4年,所修学分在4年内有效。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培养年限3-5年,所修学分在5年内有效。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其中,在职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1学年的,由学院(系、所)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由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但培养年限不得延长。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应按规定缴纳培养费,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学制期限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学院(系、所)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其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于1.5学年,其中硕士研究生的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1学年,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2学年。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境)、考博、就业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校学生就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系、所)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研究生院印制。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如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正常毕业时间落实就业计划。
2.如申请延期超过一学期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可以脱产或在职学习。在学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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