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公告 2005年06月30日
关于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5] 36号)的要求,现将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报名、考试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联考。考试时间为2005年10月22日、23日。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要求选择报考地点。如招生学校无特殊要求,考生既可在报考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考试科目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中、下旬;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28日至7月31日。

  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管理学、行政学、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共计5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4门全国联考。

  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只限报考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

  三、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计算截止期为2005年7月31日)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公务员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

  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四、报考办法

  为有利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报考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经本单位同意,由省人事厅(局)审核,并在《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盖章后,方可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有关院校报名。

  列入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按上述要求报名考试。

  五、组织实施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名推荐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0号)要求,根据学位办[2005]36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在报名推荐过程中,严格把关,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保证报名推荐工作的质量。人事部门在资格审查时,要为考生提供方便,尽快给予答复,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应将当年的招生情况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附: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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